八大
1956年9月26日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制定的第一部党章。包括总纲和条文部分九章六十条。
1
增写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任务、实现现代化的目标以及党的内政外交政策。
2
首次规定党的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一直延续至今。
3
首次把“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写进党章。
4
改变了建党以来一直实行的中共党员“不分国籍”的做法,突出强调党员应当是“中国公民”。
1969 北京
九大
1969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议案。
1973 北京
十大
1973年8月,中国共产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议案。
1977 北京 县团以上党委设纪委
十一大
恢复了八大关于把中国建设成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的提法。规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2 北京 首次载入入党誓词
十二大
大会首提“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章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党中央只设总书记,不再设主席和副主席。首次载入入党誓词。设立中央顾问委员会。
1987 北京 首次规定差额选举
十三大
首次规定完善选举制度,实施差额选举
更加重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作用
更加重视发展党内民主
调整了党组设置的规定
1992 北京 不再设立中顾委
十四大
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载入党章。十四大起,不再设立党的中央顾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党章随之删去有关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