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底,通过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增加了四个关于民事的条款。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必须恢复原状,以及对污染受害者施行法律援助,以及环境监测机构必须要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来进行环境监测。这多少有助于从民事途径解决环境问题。现在正在起草《环境损害赔偿法》,这也是一个民事方面的法律。
“但整体来说,公众利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的通路仍旧太窄”,王灿发说,解决环境问题仍然主要靠政府推动,如果政府在这个问题上消极懈怠,法律通道就会堵塞,结果导致冲突越来越大,危险越来越大,环境风险直接引发了重大的社会风险。
必须严惩“污染施害者”
汪光焘作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很清楚这种风险。这几年,他一直在力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不但如此,“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到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代表共2353人(次)以及台湾、海南两个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共75件”,汪光焘说。
从2008年到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环资委经过历时3年的调查研究,开展了现行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和《环境保护法》的后评估,专题论证研究了《环境保护法》的定位问题,即当前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到底是因为法律本身制度设定不合理,还是执行不到位,或者根本就是政府部门不作为、没有去执行,多次听取了环保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及政府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经十一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已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
汪光焘分析这个“草案”时说:“在法律责任追究方面,‘草案’增加了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规定。又有人建议,应当更加明确对政府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追究。我认为这是对的。不仅应当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也要追究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不作为甚至姑息纵容违法行为的责任。”
严惩“污染施害者”才可能保护“污染受害者”的尊严,也才有可能保护生态环境。但如何严惩“污染施害者”呢?汪光焘说,国际上有一个相对流行的做法是“按日计罚”制度。“根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与其违法情节相适应的处罚原则,对主观恶性强、持续时间长的违法行为理应重罚。近年来,《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针对比较普遍的具有持续性的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现象,在地方立法中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草案’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
王灿发也认为,要严惩污染施害者,设定“最高限额”是不太现实的。他说:“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在修订时,把最高罚款规定为300万元,但我觉得不应该规定最高限额,该罚多少罚多少,违法一天就罚一天,不用最高限制。比如美国杜邦公司的特弗龙事件,因为有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从它知道有危害还在卖开始,到停止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