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灿发建议:“目前我国对污染物的排放实行达标即合法原则。一个建设项目,虽然有较多污染物的排放,但如果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就可以建设和运营。从环境保护的要求来讲,好的环境是不应让其恶化的。不得恶化原则的实行,将从根本上改变排污合法的观念,只要你的建设会导致当地环境质量恶化,就不能说是合法的,就有预防和治理的义务,也就可以为解决排污达标仍然污染、扰民的问题提供法律根据。”
政府与公众的博弈
2008年5月1日,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实施;几乎同时,环境保护部出台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也开始进入实施阶段。虽然这个“办法”是所有部委中最先出台的呼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举措,但和万众瞩目的“三公”开支信息公开相比,到2011年年底,全国各地的环保部门,仍旧有很多人不知环境信息公开为何物,更不知道如何应对公众的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2011年12月12日,安徽的民间环保组织“安徽绿满江淮环境发展中心”到安徽望江县环保局要求公开当地一家污染企业舒美特企业排污信息。可整个环保局找不出一张信息公开登记表,也不知道该由谁负责,只能推诿了事。
同样,江苏海安市环保局也以“文件丢失”作为理由,拒绝向当地居民提供一家垃圾焚烧厂的排放数据。北京的环保组织正准备对环境保护部发起一项行政诉讼,因为他们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公开2008年就调查清楚的部分地区多氯联苯排放数据信息时,环境保护部以“过程信息”为由,拒绝向其公开。环境保护部同样以这个理由,拒绝向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毛达公开“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详细信息——虽然这些信息早已经有了明确结果。
2012年1月16日,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腾讯绿色频道联合发布了“113个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状况”连续第三年的评价结果报告。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指出:“我们从2009年就开始对全国113个城市进行这个监测和分析。通过连续3年的盘点,我们看到多数城市的污染源信息公开已经开始有所扩展,平均分从31提高到40分,而越过及格线的城市从最初的4家提高到本此评价的19家,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环境信息公开这一创新制度已经在中国初步确立。但环境信息公开依然处于初级阶段,表现在一批城市的得分依然在20分之下;还表现在污染源日常监管记录公示和依申请公开两个关键项目上,多数城市还存在显著差距,公众依然难以有效获取这些城市的污染源监管信息。”
马军也指出:“政府的不作为,恰恰给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诸多机会。公众可以通过参与民间环保组织推动的自然观察、污染举报、环境伤害调查、利益相关方谈判、政策建议、行政诉讼等方式,推动环境保护走向更加明朗和彻底。当然,如果公众自身成了环境灾难的受害者,还可以通过大量可行的法律渠道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很多情况下,公众获得有关环境灾害的资讯的渠道都是来自旨在环境保护的NGO。事实上,NGO为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了科学和法律等多方面的帮助,并使得环保NGO日益成为中国社会中最活跃的一分子。
在国家主席胡锦涛提出“创新社会管理”之后,北京等地区正尝试开放社会组织的登记,改变以前呆板的做法——必须挂靠在某个政府机构之下,NGO才能获得注册。对新规定将环保NGO排除在了免挂靠的名单之外——2011年3月份,一位北京市民向北京丰台区政府提起了一个创办民间环保组织的申请,民政局工作人员答复他说,环境保护类NGO,仍旧需要找到主管部门,才可能获得登记许可。
政府不愿意放弃主导经济增长的权力,尤其在他们认为公众对环境保护活动的参与有可能威胁到GDP数据的时候。这种思维和制度的瓶颈,还将继续限制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直到有一天,官员也能认识到,没有健康和安全感的经济增长得不偿失;而鉴于粗放的增长带来的严重后果,他们将为自己的短视付出代价。(作者为著名环保NGO“达尔问”创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