隶属于执政党系统的反腐败机构即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一般简称“纪委”。隶属于行政系统的反腐败机构包括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预防腐败局。隶属于司法系统的反腐败机构包括检察院的反贪机关、反渎职侵权机关和职务犯罪预防机关。
中共的纪律检查工作最早可以追溯到1927年4月成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1949年之后,纪检工作进一步加强。194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旨在实行党内监督。朱德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由朱德等11人组成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随后相继成立。“文革”期间,纪委机构和工作被取消和停顿下来,直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恢复。1986年,国家恢复成立新的国家监察部。
1993年,纪委和监察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使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个方面的工作紧密配合,形成了党政监督的整体合力。
国家预防腐败局设立于2007年5月31日,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全国的预防腐败工作,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局长由监察部部长兼任。在国家预防腐败局挂牌后,各省份也纷纷跟进,设立省级预防腐败局。广东省更是走在全国前列,已在2012年10月之前于省一级和21个地级以上市全部设立了预防腐败局,在全国率先实现了省、市预防腐败机构的全覆盖。
在检察院内部设立反贪局也是从广东先行的。1989年,身处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贪污贿赂犯罪高发,为有效遏制日趋严重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当年8月18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挂牌,标志着中国第一个反贪局正式成立。随后,全国其他省份相继成立反贪局。199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挂牌。
与此同时,众多的反腐败机关在领导体制上分别隶属于对应层级党委、政府和司法系统,且主要由本级党委、政府和司法系统所管辖。目前,除了预防腐败局,这些反腐败机关从中央到县级,乃至到乡镇层级党委政府中都有设立。
这里所列的反腐败机关还不包括审计、工商、公安和司法审判机关(法院)。实际上,隶属我国行政系统的审计、工商和公安机关也都承担一定的查办腐败案件的职能。
以审计署为例,今年5月10日,审计署发布了对华能、国电等10家央企2011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署企业审计司负责人魏强在发布报告后表示,这次审计查出多起个人重大线索,因涉嫌违法违纪,审计署已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工商机关有调查惩处商业贿赂犯罪的权力,而公安机关调查惩处一些经济犯罪案件时也会和腐败犯罪产生重叠。
当然,所有的反腐专家都一致认为,各级纪检部门是我国反腐机构的核心,也是查办贪腐案件的主力军,这一点毫无疑问。
职能交叉重叠
除了反腐机构繁多之外,各反腐机构职能交叉重叠的普遍现象,也一直为研究反腐制度的学界人士诟病。
我国目前的反腐体制是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反腐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具有多部门、多层级、职能交叉的特点。
以惩治、预防和教育三大职能划分来看,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分别承担这三项职能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例如,纪检监察机关承担惩治、预防和教育职能,国家预防腐败局承担预防职能。检察院的反贪、反渎机关承担惩治功能,职务犯罪预防机关承担预防职能。
今年3月初,监察部网站第一次公布了中央纪委、监察部内设机构图。根据该图,中央纪委、监察部一共设立了10个纪检监察室负责案件查办工作。除此之外,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内设机构还包括预防腐败室、宣传教育室等,分别承担相应职能。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与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内设机构基本类似,只不过基层纪委监察机关由于人数不足,有些内设机构合并设立或者工作人员身兼多职。
在公布内设机构图的同时,长期不为外界熟悉的纪检部门查办案件的工作程序框图也首次对外界披露。根据这一框图,目前纪检部门办案程序分为5个阶段,分别是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具体来说,受理是指接受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初步核实是指按照规定对受理的违纪违法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和证实;立案是指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依照规定决定立案;调查是指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移送审理是指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一位地方纪委人士说,如果纪检机构的案件审理部门审结后,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就会作党纪政纪处理,比如“双开”(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留党察看等,如果有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涉嫌犯罪官员作党纪政纪处分的时间点,这位纪委人士表示,既可以在移送司法机关前,也可能等到法院判决后,再进行处分,没有统一规定。比如重庆市原副市长王立军是在被判刑后才被“双开”,而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在今年5月获刑,却早在去年6月即已被“双开”。
一个外界普遍关心的问题是,纪检部门和检察院反贪局在办理官员贪腐案件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