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评价一项申报的文化遗产时,要参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的专业评估意见。ICOMOS是文化遗产领域权威的跨国专业组织,它的非政府组织的角色,使其具有相对而独立和公正的色彩,也成为世界文化遗产评审中最重要的咨询机构。每年秋天,ICOMOS都要派遣专家赴申报遗产的国家,对第二年要进行评议的遗产地进行评估,对其价值和保护管理状况进行详细考察,并形成评估报告,供世界遗产委员会参考。
不过,ICOMOS的意见,只是给21个委员国“参考”,并不是说这些意见就是最后的决定。尤其是近年来,委员国最后的决议,与ICOMOS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越来越多,其中还有很多的不确定性,绝非我们看到的那么简单。
世界遗产的评定标准
自然遗产(Natural Heritage)评定标准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
可列为自然遗产:
1.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2.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态区;
3.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4项中的1项或几项标准:
1.构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
2.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生物演化 过程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突出例证;
3.独特、稀有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
4.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种的栖息地。
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评定标准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
1.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2.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3.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6项中的1项或几项标准:
1.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2. 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极大影响;
3. 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4. 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5.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6.与具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该项标准与其他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人《世界遗产名录》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