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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1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摄像头给不了答案
  一个过分依赖摄像头的世界,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一个缺乏基本信任的世界。

  积极作用,但“监控探头无法解决所有问题”,人们不能完全依仗监控录像,还是要从提高幼师自身素质、加强第三方的监管监督、构建内部核查制度等方面来完善幼儿保护的制度篱笆。 

  “问题的根源并不是有无安装监控探头,亦不是由于法律的缺失而使得相关人员肆无忌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均对虐童等行为进行了规制。问题的根源,还是在于幼师从业者的良莠不齐,事实上,幼儿难养,幼师是极为专业及神圣的工作,幼教行业必须提高准入门槛,吸引高端人才,精挑细选,整个行业亦应该进行幼师职能培训,提高幼师的专业度。对于监控录像的内容,我认为,监控录像在法律层面属于证据材料,对证据的评判应紧紧结合证据的特征,在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上进行解读。如对监控录像的解读不一致,亦应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对证据材料进行鉴定,如涉及诉讼,由司法机关予以评判。”王律师表示。

  防范虐待事件的发生,尤为紧要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朱志远律师同样认为,“摄像头作为监控手段,起着事前防范,事后救济的作用,能够防控、震慑违法人员。但若有幼师在摄像头区域之外虐待儿童,仍无法根本解决问题。”不过,朱律师坦言,“当前该类事件频发,装摄像头是当务之急。监控设备能够还原事件经过,在家长不知、校长不在的情况下,只有摄像头可帮助幼儿,形成对幼师的有力监督。” 

  朱律师对《新民周刊》表示,3-6岁的幼儿,缺乏辨识力,不知、不会表达,甚至在遭到侵害后无法及时向家长反映。更严峻的是,待事实发生,已经在儿童心里留下创伤。所以,防范虐待事件的发生,尤为紧要。安装摄像头,变事后监督为事前防范,使得幼儿保护提前多一道保险,确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虐待事件。  

  朱律师提醒,“隐私权是我国民法规定的人格权,是公民对自身隐秘信息不受公开、侵扰的一种人身权。但幼儿园是教育、监护机构,也是公众场所。根据法律规定,幼儿园本身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幼儿人身安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此环境下,幼师的教育行为是职务行为,而幼师的职务行为并不构成自身的隐秘信息,无法全部纳入隐私权之保护。监控设备虽然涉及对‘信任’的疑虑,或使幼师略带抵触情绪,却属必要。”至于幼儿方面,因为3-6岁的幼儿,尚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群,只能依靠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来保护。在此问题上,隐私范围的界定取决于其父母,如果父母同意安装摄像头,可以视为对部分隐私信息的公开。所以,安装摄像头,可事先征询父母对隐私权处理的意见。

  “若出现对监控录像的争议,那么对于事实的认定,直接决定了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或者是否构成犯罪。这是严格的司法认定问题,只有经过法院判决,才能确立是非真伪。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已增设‘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故发生这种问题,第一时间应向警方报案,先排除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即应经过公安机关的处理。若不构成刑事犯罪,可以再根据情节,向幼儿园主管机关的教育局反映,可以申请调解或行政处罚。若仍无法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当然,这些程序并不是必经程序。”朱律师补充。 

  如何照顾、关爱儿童,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与否、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准。实际上,所有人心知肚明,只有真情实意,才是保护孩子的最强终极力量。摄像头不是万能的,没有摄像头却万万不能,进入全面监控的“一级警备”看似迫在眉睫,但提升幼师准入资质、待遇、地位,促成长效监管机制及儿童教育和谐发展有机体,方为既治标又治本的出路所在。

  丢掉的信任,还能再找回来吗?

  现在,更多的父母,每次听闻虐童事件,除了“心有戚戚焉”的悲愤与惶恐,也有一份挥之不去的疑惑:摄像头可以有,丢掉的信任,还能再找回来吗?时时刻刻提心吊胆,时时刻刻要有一种秘密警察般的自觉,如果“他人即地狱”,那么又何必让孩子离开双亲羽翼的庇佑?难道非要打造一座固若金汤的城池,才可以承载我们无处安放的愁绪忧思?

  一个过分依赖摄像头的世界,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一个缺乏基本信任的世界。科技在进步,而人性呢?无条件的信任显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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